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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面楚歌:虚拟货币场外交易该何去何从?

imtoken安卓官网 2023-09-09 05:12:37

市场红利的春风吹到哪里,人们就向往哪里。 作为投资领域的一块“大蛋糕”,人人都想分着吃。 就在币圈人山人海的时候,已经是四面楚歌……

1、一纸公告终止场内交易,启动场外交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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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9月4日之前,玩家可以在交易平台自由充值法币和虚拟货币,进入币圈进行交易,也可以与交易所成为交易伙伴,由交易所撮合双方的交易。 这种在交易场所进行的交易通常被称为场内交易。

然而,自由不是永恒的。 2017年9月4日,《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》出台,自此宣告了在虚拟火币交易所交易的死刑。 《9.4公告》明确规定: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,任何所谓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与‘虚拟货币’的兑换业务,不得买卖或行为作为中央对手方,代币或‘虚拟货币’不得为代币或‘虚拟货币’提供定价、信息中介等服务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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该公告禁止国内交易平台所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,实际上封锁了所有虚拟货币交易所。 该公告虽然名义上没有禁止设立虚拟货币交易所,但实际上是通过禁止交易将其扼杀在摇篮中。 如果没有交易就建立了交易所,那它就是一个无用的机构。

公告发布后,国内虚拟货币交易所要么自生自灭,要么迁往海外。 禁令虽然厉害,但也为场外交易打开了大门。 境内货币居民已采用场外交易,即客户与客户自行完成法币与虚拟货币的兑换,然后进入市场进行投机。 目前okex、火币等交易平台均已具备法币交易功能。 虽然也是在平台上运营,但是并没有与平台的交易记录。 法币的场外交易日趋成熟,发展了线上线下两种交易方式:

●个人与个人在线点对点交易(C2C或P2P):如Okex、火币自选专区等,买卖双方可在平台下发固定数量和价格的交易订单,自由选择价格和数量协商成交,根据价格自由选择成交数量。 该平台仅作为第三方“监督”。 买家通过支付宝、微信或网银直接向卖家的支付宝、微信等收款账户划款,并在平台确认付款。 平台将锁定相应数量的币。 如果卖家逾期不放币,可以申请交易所强制转币。

● 个人与平台的在线交易(B2C):用户可以直接向平台买卖虚拟货币,价格由平台规定。 平台上币主要来自承兑商等合作商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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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线下交易:除了线上交易,还有两种线下交易方式。 一是在微信群、QQ群等群里联系中间商进行买卖。 二是直接通过虚拟货币钱包地址转币。

2、场外交易虚拟货币如履薄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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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熟的场外交易市场以买卖虚拟货币为主。 交易者不仅包括个人,还包括从事OTC法币兑换的承兑商,催生了虚拟货币承兑平台。 虽然个人进行场外交易,但偶尔兑换比特币、以太币、Tether 等具有公允价值的虚拟货币,法律并不禁止。 但只要通过线上中心化平台买卖虚拟货币,就可能面临监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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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》指出,将提供比特币注册、交易等服务的机构纳入反洗钱监管,督促加强反洗钱监管。 提供比特币注册、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网站,应当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,识别用户身份,要求用户使用实名注册登记姓名、身份证号码等信息。 凡提供比特币注册、交易等服务的金融机构、支付机构、互联网站点,发现比特币等虚拟商品交易可疑行为,应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,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对策。 洗钱调查活动; 如发现利用比特币进行诈骗、赌博、洗钱等犯罪活动线索,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。

除了监管风险,虚拟货币作为一种交易工具,很容易被用作犯罪工具。 最常见的方式是利用法币交易作为不法分子吸收和转移资金的手段。

(1) 提供账户接收他人资金买卖虚拟货币的风险‍

如果普通币民提供账户接受他人资金,再通过虚拟货币平台买卖币币获取利益,将难逃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包庇、隐瞒犯罪罪。收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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例如,在胡某等人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一审判决【(2020)浙0111刑初第372号】中,被告人胡某在明知他人行为的情况下,仍提供支付宝账户收款。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,将收到的款项直接转出或在“火币Pro”APP购买虚拟货币后转出,并按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。 后法院认为,被告人胡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,仍提供支付结算协助。 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协助信息网络犯罪罪。

又如,在黄某等人隐匿、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一审判决【(2019)川0180刑初456号】中,黄某从事虚拟货币交易。 网名“xx”的人联系了黄某,“xx”向黄某提供了资金,转入黄某的银行账户。 Huang在火币网平台购买了USDT虚拟货币,价格上涨1%至1.5%。 转卖给“xx”从中获利。 随后,黄某的9张银行卡因转账资金来自电信诈骗所得,陆续被冻结。 法院认为,被告人黄某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帮助上游犯罪分子转移赃款的行为,已构成明知是上游犯罪所得而隐瞒、隐匿犯罪所得罪。

(二)“搬砖套利”风险

承兑商是场外交易最活跃的用户。 在线注册为交易平台的商家在线下充当中间商。 承兑商最常见的业务是“搬砖”,即利用虚拟货币在不同交易平台上的价格买卖,赚取差价。 “搬砖套利”通常需要注册为两个交易平台的商户。 如果注册平台为虚假平台,在该平台进行交易很容易被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买卖usdt银行账户被冻结,甚至是诈骗的共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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例如,在孙某等人诈骗罪一审判决书【(2020)浙1023刑初226号】中,被告人孙某等人组成搬砖组,代理飞平台,从事搬砖业务,分别赚取佣金和差价。 团队成员分工协作,创建了微信群,在群里及时沟通搬砖、奖励分配、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如何处理等问题。 团队成员会在挂卡前对卡进行测试,确保银行卡没有被冻结,并及时划转账户资金,防止被冻结。 在搬砖过程中,队员大量银行卡被公安机关司法冻结。 经银行和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告知该笔资金涉及电信网络诈骗后,仍大量新开银行卡,继续为诈骗分子提供资金结算等帮助。 谋取非法利益。 后法院认为,被告人孙某等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,仍提供资金支付结算等协助,应当以共同诈骗罪处罚,同时构成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应当以重罪论处,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。

但是,如果承兑商在交易平台上只卖出usdt等主流币种,然后买方将其投资到欺诈平台作为赌博犯罪的筹码,除非兑换商与犯罪分子有共同的意图,否则不应成为帮凶。 对于接受者而言,就是销售虚拟货币的商家。 虚拟货币是一种商品。 一方支付对价,另一方交付商品。 同样买卖usdt银行账户被冻结,接受者也不能认定为相应犯罪的共犯。 如果受到惩罚,典型的中立行为将被视为犯罪。

(三)设立OTC平台单独从事法币交易的风险

除了个人和承兑商,还有专门从事场外交易的交易平台,与其合作的平台多为承兑商。 如上所述,9.4公告后,所有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都被禁止,因此专门从事法币交易的平台是不合法的,随时面临被相关部门取缔的后果。 如果设立场外法币交易平台,为电信诈骗、赌博等平台提供支付服务,极有可能在非法经营罪中被认定为“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”。

虚拟货币场外交易如火如荼。 对于个人投资者、承兑商、场外法币交易平台来说,都是一个获利致富的机会。 那么就有被冻卡的风险,严重的话还会有牢狱之灾。